論文計畫及學位考試作業要點
臺北市立教育大學
論文計畫及學位考試作業要點
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學程委員會議通過(
一、 依據:
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佈之「學位授予法」及「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學則」、「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博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」等相關法規訂定之。
二、指導教授之選定
(一)本學程學生於修業期滿一年起,由研究生就其論文題目諮詢導師、學程主任,選定指導教授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送交「指導教授同意書」至學程辦公室。
(二)指導教授須為本校專任,若因論文需要,可邀請校外教授協助指導。
(三)在論文研究進行中不得任意變更論
(四)更換指導教授後,需於一學期後方可申請學位考試。
三、論文計畫發表會
(一)申請資格:本學程學生於入學後修業滿第一學年起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提出論文計畫發表會。
(二)申請程序:
1、學程學生於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口試前一學期,需填具申請表並附指導教授同意書,經指導教授評定核可後送學程辦公室,申請論文計畫發表會。
2、論文計畫審查,須自完成申請程序日期起一個月之內實施完畢。
3、申請碩士論文計畫發表會前,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將論文計畫書之草稿及電子檔,包含論文之緒論、文獻探討,研究方法及設計(如採用實徵研究則需確定研究對象,預試之研究工具及擬用統計方法、主要參考文獻等部份),繳交至學程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,始可申請碩士論文計畫發表會。
(三)實施方式:
1、碩士論文計畫發表會以二小時為原則。
2、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聘任,經學程主任同意後,陳請校長聘任之。
3、論文計畫發表時,由指導教授推薦評審教授三人以上擔任口試委員,除論文指導教授外,至少應有校外委員一人,填具名冊,由學程主任發邀請函,並呈請校長發聘書。
4、論文計畫發表完畢後,由指導教授會同評審教授填寫論文計畫發表會意見表,通過後始可執行碩士論文研究;若不通過時,則須重新提出論文計畫發表。
5、論文計畫發表之詳細記錄,須於會後一週內,送至學程辦公室備查。
四、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
(一)申請資格:
1、本學程學生修業期間至少修滿三十三學分(含當學期)。
2、經指導教授認可,並經學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,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:
(1)已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或研討會論文發表(接受)著作一篇以上。
(2)論文實作作品參加全國或國際性相關競賽獲獎。
(二)申請程序:
1、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請。
2、申請時,應檢核歷年成績單影印本、申請表、已發表(接受)著作或得獎證明、論文完成稿及電子檔各一份向學程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(三)實施方式:
1、碩士論文計畫發表會以二小時為原則。
2、論文口試應組織考試委員會考評之。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(若二位委員擔任共同指導者,委員則由四人以上組成),除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外,其中至少應有校外委員一人,由指導教授開列學位考試委員名單,由學程主任呈請校長遴聘之。
3、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,委員會主席由校外委員擔任,須有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。
(四)評分方式:論文口試結束後,由口試委員秘密評定分數,評定以一次為限,以一百分為滿分。獲得全部委員所評分數之平均數達七十分者為及格。
(五)論文口試會議之詳細記錄,須於會後一週內,送至學程辦公室備查。
(六)論文修正:通過論文口試者,應就口試委員之意見於一個月內前完成論文修正,並經由指導教授確認後,提交附有口試委員簽字之論文定稿二本送至學程辦公室。
(七)論文口試不及格者,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申請重考一次,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予以退學。
五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六、本要點經本學程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